AFTEE會員規範
第1條 會員
會員係指同意本規範,並申請使用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提供之「AFTEE」服務 (下稱「本服務」),經本公司同意者,並限於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個人。
第2條 本服務
- 會員得透過本服務給付和與本公司間簽訂「AFTEE合作廠商規約」相關契約之合作廠商(下稱「加盟店」)間簽訂之約定販賣或提供(下稱「販賣等」)商品或服務(下稱「商品等」)契約(下稱「標的契約」)之相關價金、運費等(以下總稱「給付款項」)。
- 會員委託本公司或與本公司合作之公司(下稱「合作公司」)代為墊付給付標的契約中對於加盟店之給付款項債務。並且,會員事前無異議同意,本公司直接或經由合作公司取得該加盟店對於會員之給付款項請求債權(下稱「給付款項債權」)。
第3條 申請
- 欲使用本服務者(下稱「申請人」)於承諾本規範之內容並同意遵守後,依本公司規定方法提供本公司規定之一定資訊(下稱「申請資訊」)予本公司,以向本公司申請使用本服務。
- 本公司收受前項之使用申請時,應實施本公司規定之審查後,將其結果通知申請人。
- 有關本公司之審查,可能適當要求申請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等本公司要求之證件等。申請人應依本公司要求,儘速提出該文件。
- 經前2項規定之本公司所定審查程序並經本公司同意使用後,於該申請人進入本服務之付款畫面時(於使用本服務APP之情形,則為完成APP會員註冊時),該申請人與本公司間成立有關本規範之本服務使用契約(下稱「本契約」),該申請人即成為會員。
- 申請人經認有以下各款所揭任一事由,或有該當之虞時,本公司得拒絕申請及重新申請。於此情形,本公司就其理由不對申請人負有任何揭露義務。
① 向本公司提供之申請資訊之全部或一部有虛偽、錯誤記載或闕漏時;
② 屬於未成年人、成年受監護人、受輔助人之任一者,而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之同意時;
③ 屬於第16條第1項規定之反社會勢力等,或透過提供資金等與反社會勢力等有所交流或關連時;
④ 本公司判斷曾違反與本公司之契約者或其相關人員時;
⑤ 曾接受第15條規定之措施時等,經本公司判斷不適合申請時。
第4條 行動電話號碼
- 會員應於申請加入本服務時,依本公司規定方法向本公司提供會員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下稱「行動電話號碼」)。
- 會員應同意將會員依前項提供本公司之行動電話號碼,作為本公司識別會員之ID使用。
- 本公司可能使用會員依第1項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及本公司就本服務另行向會員發布之應用程式等通知必要事項。另本公司進行有關廣告宣傳之介紹時,依本公司規定方法向會員取得事前同意。
第5條 APP會員密碼
- APP會員應於申請註冊時依規定方法設定密碼。如本公司判斷APP會員申請註冊之密碼不適合作為密碼時,本公司得要求APP會員以其他密碼註冊。
- APP會員應管理密碼以免註冊之密碼為他人所知悉。
- 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將透過ID及密碼判斷是否為APP會員本人所使用,於確認每一註冊ID之密碼經正確輸入時,縱有盜用密碼或意外,仍應由APP會員就因此對本公司所生之一切債務負清償之責,於此情形,本公司對APP會員所受損害不負任何責任。惟本公司認APP會員對密碼之管理無故意或過失時,不在此限。
第6條 申請資訊之變更
會員於第3條第1項所定之申請資訊有所變更時,應依本公司規定方法迅速通知本公司該變更內容。
第7條 使用上限金額
- 本公司經本公司規定之審查後,決定每位會員得使用本服務進行之單次交易之使用上限金額(下稱「個別交易上限金額」)及每位會員未結算之使用金額之累計金額上限金額(下稱「累計上限金額」)。
- 本公司得考量會員對本服務之使用狀況、重新審查之結果等情形,因應需求變更個別交易上限金額及累計上限金額(含變更為0元),會員對此變更不得有任何異議。
- 本公司並非承諾會員得於個別交易上限金額及累計上限金額範圍內使用本服務,而係於其上限金額範圍內,依第8條審查各會員對本服務之使用後,同意會員使用本服務。會員使用本服務不得超出個別交易上限金額及累計上限金額。
第8條 本服務之使用方法
- 會員於同意本規範下,於加盟店進行商品等之購買等時,得選擇本服務作為結算方式,並透過下列方式使用本服務:
① APP會員:輸入並傳送行動電話號碼、密碼等其他本公司規定之資訊(包含以電磁方式記錄前述資訊之代碼等),或由加盟店讀取前述資訊(代碼等之輸入傳送或由加盟店讀取前述資訊之情形,均視為會員所為APP之使用。)。
② 其他會員:於每次付款時經手機簡訊認證。
- 會員向加盟店要求使用本服務時,於每次使用,本公司應自加盟店提供之本公司規定資訊,就可否使用本服務,進行本公司規定之審查,並將該審查結果通知加盟店。
- 會員應事前瞭解,經前項規定之審查,本公司可能不同意會員使用本服務,縱因未同意使用而造成會員發生損害時,亦不得就該損害對本公司為任何之賠償請求。
- 會員使用本服務,經本公司判斷行動電話號碼或密碼有遭第三人不當使用之虞,或無法完成手機簡訊認證時,將保留該會員對本服務之使用。惟本公司可能經加盟店之確認而同意該會員使用本服務。
- 取消或解除本服務之使用或標的契約時,會員應自負與加盟店連絡之責。
- 就通訊費用或定期販賣等本公司規定之持續性服務之給付款項,會員於使用本服務時,應依本公司規定之方法向加盟店提供本公司規定之資訊,完成必要之註冊程序。於此情形,本公司於每次會員發生持續性服務之給付款項債務時,應依第2項進行本公司規定之審查。另會員應事先同意,行動電話或與本服務有關之資料發生變更時,本公司將依該加盟店之要求,將變更內容通知該加盟店。
第9條 費用等之負擔
- 會員除次項規定之費用外,得無償使用本服務。
- 原則上,會員僅限於自非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包含ATM)對本公司進行付款時,始須負擔該銀行所定之匯款手續費等費用。另於會員已完成付款之交易遭取消,本公司須退還費用予會員時,本公司有可能向會員請求負擔退款手續費。
- 前項費用於本公司與加盟店另行合意時或類似情形,可能依加盟店不同而有變更。於此情形,本公司應透過加盟店網站,或行動電話號碼及本公司就本服務另行向會員發布之應用程式通知會員。
第10條 清償方法等
- 本服務之使用價金或會員依本規範對於本公司之所有給付債務(以下總稱「給付債務」)應依下列方式支付:
① APP會員:原則上每月結算請款,APP會員應於本公司所通知之支付期限內(原則上為確定請款之連絡日起算15日曆日以內),以本公司通知之付款必要資訊等進行支付。
② 他會員:原則上逐筆請款,會員應於本公司所通知之支付期限內(原則上為確定請款之連絡日起算14日曆日以內)以本公司通知之付款必要資訊等進行支付。他會員:原則上逐筆請款,會員應於本公司所通知之支付期限內(原則上為確定請款之連絡日起算14日曆日以內)以本公司通知之付款必要資訊等進行支付。
- 前項所述會員對於給付債務之清償,以本公司收受相關給付債務之給付時點為完成。
- 本公司將以本公司另行向會員發布有關本服務之應用程式等,逐筆顯示對於會員之各項給付債務明細(下稱「使用明細」),以會員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進行通知或於應用程式上通知會員預計請款之金額(含請款金額為0元時)。
- 會員對於使用明細之記載內容有異議時,得向本公司洽詢(含使用明細確定前之洽詢),本公司收到詢問時,應儘速調查使用明細及該洽詢之內容。
- 無論理由為何,於付款日前未完成前項調查時,或標的契約遭解除等,因本公司未接獲停止付款等之連絡等理由,致使本公司代墊對於加盟店之給付款項債權,或支付給付款項債權之相關債權轉讓價金時,會員仍應給付本公司如使用明細記載之請款金額。
- 本公司於本公司對會員負擔債務時,若該債務已屆清償期,將可能以會員對於本公司之給付債務抵充,或以返還至會員銀行帳戶之方法付款,會員對此做法不得有異議。
- 本公司針對會員已屆清償期之債務,得自行選擇合法方式請求給付(包括但不限於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或聲請強制執行。
第11條 給付債務之抵充順序
會員對本公司亦負有依本服務相關之本契約以外契約所生之未付債務(下稱「未付債務」),而會員給付予本公司之金額,尚不足以清償所有給付債務及未付債務時,本公司得以認屬適當之順序、方法,抵充任一債務。惟若會員另有指定時,本公司將依循之。
第12條 遲延損害金
- 會員延遲履行對本公司之給付債務時,應給付自付款日翌日起至付款日止,乘以如下年利率(以一年365天逐日計算。惟閏年為一年366天)計算之遲延損害金(不含稅)
① 2021年7月19日以前:20%
② 2021年7月20日起:16%
- 會員依本公司另定之〈支付方式更改附則〉申請使用分期付款服務者,如有一期未給付,本公司得取消該會員依前揭附則使用分期付款服務或延長付款期限服務之資格,且於此情形,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 會員喪失期限利益時,應給付自喪失期限利益日起至清償日止,以第1項利率計算之遲延損害金。
第12條之1 懲罰性違約金
會員長期延遲履行對本公司之給付債務時,本公司得向會員請求給付最高新臺幣[1,000]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於此情形,本公司將事先透過會員提供之手機號碼通知會員發生違約金之時間點。惟本公司得視履行情況同意予以減免違約金
第13條 抗辯事由
- 會員有以下事由時,於該事由消失前,得停止有該事由之商品、權利、服務之相關給付債務之清償。但於下列事由消失時,會員應儘速通知本公司,並依本公司所定之程序為給付債務之清償。
① 未為商品交付、權利轉移、服務提供(含因權利行使之服務提供。下同)時;
② 商品等有破損、汙損、故障、其他瑕疵時;
③ 就其他商品等之販賣等,具有對加盟店所生之抗辯事由時。
- 本公司於會員依前項向本公司提出停止清償給付債務時,應立即辦理交易資料之修正與停止請款等之所需程序。
- 會員依第1項提出停止清償給付債務時,應事先致力與加盟店進行協商,以消除第1項各款事由。
- 會員依第1項提出停止清償給付債務時,應儘速向本公司提出記載第1項各款事由之書面(有資料時應檢附資料)。另本公司判斷有調查之必要時,會員應配合其調查。
- 縱有本條第1項規定,該當於以下任一者時,會員仍不得停止清償給付債務。
① 認會員停止清償付款義務屬於違反誠信時。
② 於台灣境外使用本服務時。惟會員居住於台灣境內者除外。
③ 為侵害本公司債權之行為時。
④ 第1項各款之事由可歸責於會員時。
第14條 會員之重新審查等
- 本公司就會員之合適性、個別交易上限金額以及累計上限金額等,將於申請後進行定期及不定期之重新審查。於此情形,會員應配合提供本公司指定之證明文件等作為重新審查之資料。
- 本公司判斷有以下各款所揭事由之可能時,得向會員提出調查,會員應配合之:
① 本公司判斷與加盟店間有偽裝虛構訂單之嫌疑時;
② 基於本公司過去之交易記錄等,本公司判斷會員有信用問題時;
③ 本公司判斷有會員訂購錯誤或不自然之訂購時;
④ 本公司判斷會員惡意竄改資料,或有不當使用之嫌時;
⑤ 本公司判斷會員有基於不實資訊進行交易之嫌時;
⑥ 本公司判斷給付款項債權有法律上之瑕疵,或有其疑慮時;
⑦ 本公司判斷給付款項債權違反本規範,或係基於本規範禁止之交易而發生者或有其疑慮時;
⑧ 關於給付款項債權,會員與加盟店間發生糾紛,無法迅速解決時;
⑨ 基於無法收受商品等之交付、商品等有瑕疵或不受理商品等之正當退貨等相當理由,會員拒絕清償給付債務時;
⑩ 會員否認利用自身之行動電話號碼,拒絕清償給付債務時;
⑪ 會員以未成年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為由,拒絕清償給付債務時;
⑫ 加盟店向本公司登記交易內容時有所缺失,造成本公司無法收受會員清償給付債務時;
⑬ 因可歸責於加盟店之事由或加盟店方面之事由,使本公司或合作公司無法收受會員清償之給付債務時。
第15條 會員資格之停止、撤銷
- 會員符合以下任一款,或本公司判斷有符合之虞時,本公司得不向會員為任何事前通知及催告,即暫停或撤銷該會員之會員資格:
① 會員於本服務之申請或其他對本公司之申請等,為虛偽申報時;
② 會員違反本規範任一條款時;
③ 會員無第13條之事由而怠於清償給付債務時;
④ 有扣押、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停止交易處分時等會員之信用狀態顯著惡化時;
⑤ 以變賣商品等為目的使用本服務,以及短期反覆持續購買同一商品或本公司認定使用本服務之狀況不適當時;
⑥ 本公司依前條之重新審查認定不適合繼續使用本服務時。
- 縱使本公司依前項暫停或撤銷會員資格,致使該會員無法使用本服務,本公司仍不負任何責任,且不負向該會員揭露其理由之義務。
- 會員因發生第1項各款事由使本公司、加盟店或第三人受有損失或損害,或支出費用(含律師費。)時,應全額補償之。
- 會員遭本公司暫停會員資格時,於該期間中不得使用包含本服務在內之本公司提供之所有服務。暫停之解除應由本公司判斷進行,會員應從其判斷。
- 會員遭本公司撤銷會員資格時,喪失本服務之使用相關所有權利。
- 關於本服務之使用,加盟店或合作公司提出疑義時,於解決其疑義前,可能因本公司之判斷而暫停會員資格或限制本服務之使用。
第16條 反社會勢力之排除
- 會員聲明,會員目前未符合以下任一者,且將來亦無該等情事。
① 黑道(有助長其團體成員(含其團體之構成團體成員)以集團性或經常性進行暴力不法行為等疑慮之團體);
② 黑道份子(黑道成員)以及脫離黑道未滿5年者;
③ 準黑道份子(與黑道份子以外之黑道有關係者,且有以黑道勢力為背景進行暴力不法行為之虞者,或對於黑道或黑道份子進行資金、武器等之供給等協助或參與黑道之維持或營運者);
④ 黑道關係企業(黑道份子實質參與其經營之企業、準黑道份子或前黑道份子經營之企業,並由提供資金予黑道等,積極協助或參與黑道之維持或營運之企業,或於業務執行等,積極利用黑道,協助黑道之維持或營運之企業);
⑤ 職業股東等(職業股東、公司流氓等以企業等為對象尋求不當利益,有進行暴力不法行為等之疑慮,威脅市民生活安全者);
⑥ 標榜社會運動等不當營利之不良份子(偽裝或標榜社會運動或政治活動,尋求不當利益,有進行暴力不法行為等之疑慮,威脅市民社會安全者);
⑦ 特殊智慧犯罪集團等(除①至⑥所揭者外,以與黑道之關係為背景,利用其勢力或與黑道有資金上之連繫,以結構性之不當行為為核心之團體或個人);
⑧ 與①至⑦所揭者(下稱「黑道份子等」)有共生關係者(利用黑道份子等獲取資金之活動,或利用黑道份子等之勢力、資訊力、資金力等企圖擴大自身利益者(認有由黑道份子等控制經營或實質參與經營之關係者、認有不當利用黑道份子等之關係者、有明知為黑道份子等仍提供資金等,或給予方便等之關係者、與黑道份子等有應受社會譴責之關係者));
⑨ 其他類如前述各款者。
- 會員聲明,不自行或利用第三人從事符合下列任一款之行為。
① 暴力要求行為;
② 超出法律責任之不當要求行為;
③ 涉及交易有威脅性言行或使用暴力之行為;
④ 散佈謠言,利用陰謀詭計或勢力毀損本公司信譽或妨害本公司營業之行為;
⑤ 其他類如前述各款之行為。
- 會員具體遭疑違反前二項規定事項時,本公司得向會員進行該事項之相關調查,並視必要要求提交資料,會員應配合之。
- 本公司認會員有違反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嫌疑時,得拒絕簽訂本契約或暫停本服務之使用。暫停本服務之使用時,會員於本公司同意恢復使用前,不得與加盟店間進行使用本服務之交易。
- 會員符合第1項或第2項任一者時、發現基於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約定有虛偽申報時、或不配合第3項之調查等時或有虛偽回答時之任一者,且本公司認不適合繼續本契約時,本公司得立即解除本契約。於此情形,會員應當然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向本公司給付所有未清償債務。
- 因前項規定之適用,造成本公司發生損失、損害或費用(下稱「損害等」)時,會員應負賠償之責。另因第4項規定之適用,造成會員發生損害等時,會員就該損害等亦不得向本公司請求。
第17條 禁止事項
會員使用本服務時,不得有以下任一款行為:
- 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本服務;
- 侵害本公司、加盟店、合作公司或第三人之商標權、著作權、新式樣專利權、發明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等權利之行為,或有其疑慮之行為;
- 導致詐欺等犯罪或有導致詐欺等犯罪疑慮之行為;
- 透過本服務竄改、刪除可存取之本公司或第三人資料之行為;
- 同一人註冊多個會員之行為,或多人使用共享資訊註冊會員之行為;
- 冒充實際存在或虛構之第三人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 傳送有害之電腦程式等,或使他人處於可接收之狀態之行為;
- 於不具權限下存取第三人之設備或本公司服務用設備(係指本公司為提供包含本服務在內之本公司所有服務而準備之通訊設備、電子計算機、其他機器及軟體,以下同),或有礙使用或營運之行為或有其疑慮之行為;
- 未經本人同意,或以詐騙手段蒐集第三人之個人資料之行為;
- 以變賣商品等為目的而使用;
- 除上述各款外,違反法令、本規範或公序良俗(賣春、暴力、殘忍等)之行為、妨礙本服務營運之行為、毀損本公司信譽或侵害本公司財產之行為或對他人或本公司造成不利益之行為;
- 其他本公司判斷不適當之行為。
第18條 本服務之停止等
- 本公司符合以下各款時,得不事先通知會員即暫時中斷、停止或終止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
① 定期或緊急進行本服務相關系統之保養、檢查、修理、變更時;
② 負荷集中於本服務相關系統時;
③ 本服務相關系統因電腦、通訊線路等之意外等,無法充分發揮其功能時;
④ 需確保會員之安全時;
⑤ 因火災、停電等或地震、火山爆發、洪水、海嘯等天災,導致難以提供本服務時;
⑥ 因戰爭、動亂、暴動、戰亂、勞資糾紛等無法提供本服務時;
⑦ 因第三人對本服務系統之破壞或妨礙行為(含資料或原始碼之竄改或破壞。)等,致使無法營運時;
⑧ 其他本公司判斷需暫時中斷、停止或終止本服務時。
- 本公司縱依本條中斷、停止或終止本服務,就因此造成會員或其他第三人所受任何不利益及損害概不負責。
第19條 退出
- 除本契約或〈支付方式更改附則〉另有約定外,會員隨時均得依本公司規定之程序退出本服務。會員退出時,應喪失本服務之使用相關所有權利,另不因退出而向本公司取得任何請求權。
- 會員死亡時,視為於其時點退出。
- 會員向本公司提出銷毀個人資料時,於本公司銷毀該個人資料時視為退出。
- 本公司於會員退出時,得立即請求全額之給付債務,無論其付款日為何。惟本公司同意時,應按通常之給付方法辦理。於此情形,會員同意於清償未付債務後退出。
- 會員縱辦理本公司規定之退出程序後,就有關本服務所生之所有使用價金等,於本公司有所請求時,應負其給付之責。
- 曾退出之會員擬再次註冊會員時,應再次辦理第3條規定之程序。
第20條 免責事項
- 本公司除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時外,就會員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任何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等任何責任。
- 本公司不保證自本公司網站或伺服器等送出之電子郵件、內容,不含電腦病毒等有害內容。
- 就本公司網站等揭露之資訊,無論是否有明確表示,本公司就其資訊之真實性、目的之合適性、權限、合法性、安全性、正確性等均不予任何保證。
- 就於本公司網站等所為、由本公司以外之人提供之服務或商品等之廣告,本公司就其內容等方面,不為任何保證亦不負責,會員應瞭解之。
第21條 損害賠償
- 會員就本服務之使用造成加盟店、其他會員、合作公司或第三人之損害時,會員應自行負責並自費解決,不得造成本公司之損害。
- 會員因違反本規範之行為或不當或違法之行為,造成本公司損害時,本公司得向該會員請求該損害之賠償。
第22條 規範之範圍及變更
- 本公司網站上標示或依其他方法規定之本規範個別規定,以及本公司隨時通知會員之本規範新增規定,均構成本規範之一部。本規範之本文規定與個別規定及新增規定有所歧異時,以個別規定及新增規定之規定為優先。
- 本公司得不經會員同意隨時變更本規範(含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之廢止,以下於本項同。)。於此情形,本服務之使用條件依變更後之會員規範為準。有關變更後之會員規範,於本公司通知或公布變更內容後,會員使用本服務時,或該通知或公布經過7日後生效。
第23條 對會員之通知等
- 本公司對會員之通知,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應以行動電話號碼及本公司就本服務另行向會員發布之應用程式等本公司認適當之方法為之。
- 本公司對會員之公布,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應張貼於本公司網站上或以本公司認為適當之方法為之。
- 本公司以張貼於本公司網站進行公布時,以該公布內容張貼於網站上,會員存取網站即得閱覽該通知之時點,視為完成向會員之公布。
第24項 會員地位之出借、轉讓
會員之地位不得向任何人為出借、轉讓、典當等。
第25條 可分離性
本規範任一條款之全部或一部,縱因消費者保護法等法令等而無效或無法執行時,該無效或無法執行之條款以外之其他條款,以及該條款中一部無效或無法執行之部分以外之其他部份仍有效。
第26條 不當行為等之監視
會員應事前同意本公司將對本服務之不當使用等進行監視。
第27條 電子發票
- 本公司依照財政部公布施行之「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開立發票,因本公司之服務而開立之電子發票將以託管方式,不主動寄送,若需發票正本,請向本公司之客服索取。因本規約第12條第1項所生之費用,亦同。
- 會員解除、終止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或為與此相類之行為,將由本公司以電子方式代為處理發票・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事宜。
第28條 準據法
本規範及服務相關規定(含個別規定、新增規定。)之準據法,均應適用台灣法。
第29條 合意管轄法院
會員與本公司間發生訴訟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
以上
2018年8月9日實施
2020年6月1日修正
2021年7月1日修正